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精神,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畜禽养殖产地的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评价指标、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本标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