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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与管理现状

文章来源:诸侯快讯登录网址点击数:1281发布时间:2011-10-26


   1 医疗废物产生量

    据调查统计, 我国大中城市医院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一般是按住院部产生量和门诊产生量之和计算,住院部为: 0. 5- 1. 0kg/床天, 门诊部为: 20- 30 人次产生1kg。一般医院每张病床每日污水产量约计0. 25- 1t 左右。1998 年各级各类医院拥有病床6. 83 万张(市区床位数为5. 87 万张, 郊县则为0. 96 万张) , 病床使用率为83. 93% 计, 估算全市每天产生医疗废物29- 58t; 其中市区24. 6- 49. 2t,郊县为4. 4- 8. 8t。全年按360 天计算, 医疗废物年产生量为10440- 20880t, 其中市区约占85%。
 
    2 现行医疗废物处置及其存在问题

    (1) 医疗废物的综合利用情况被利用的医疗废物主要有一次性医疗用品包括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扩阴器、各种导管、药杯、尿杯、换药器具等和废显(定) 影液。一次性医疗用品(主要是塑料用品、橡胶用品及检查器) , 经人工分拣、粉碎机粉碎后, 用次氯酸钠浸泡消毒。消毒处理后的塑料废碎料或橡胶废碎料作为工业原料提供给企业生产塑胶鞋底等。消毒废水和沉淀污泥定期清运, 送到周围农田填埋或作为农田肥料。
 
    这种方式实际处理量远远小于每日一次性医疗废物产生量, 且当消毒处理的废物量较大时, 一些医用塑料导管的内部难以得到消毒溶剂的有效浸泡, 而无法达到国家《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 1995)。各家医院产生的废显影(定) 液中含有少量的银,同时还存在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 一些回收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再生废物行为不规范甚至无证经营等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隐患。如由金属冶炼厂定点回收的废显影(定) 液, 对其有毒有害物质如有机物等的处理效果较差; 许多医院将显影(定) 液卖给个体户, 他们只在显影(定) 液中加入一些化学药品, 置换出其中的银后就将剩余的液体倾倒, 严重污染环境。因此, 医院废物在收集、运输和贮存环节中存在着致病菌传播的二次污染隐患。

    (2) 废水污泥医院废水一般均为二级处理, 经生化曝气后再加次氯酸钠溶液消毒后, 排入市政管网。沉淀的污泥由环卫局或其它单位数月后清运一次。

    (3) 不经严格处理, 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各医疗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上是自行分散处置。许多传染性医疗废物仅简易消毒后或根本不经任何消毒便随生活垃圾运走。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过程中, 手工作业多, 机械设备简陋, 卫生防护差, 环卫职工在工作中与垃圾直接接触的机会频繁。生活垃圾中混有带致病菌的医疗废物, 无疑对环卫职工身体健康构成很大威胁, 对周围居民也有很大威胁。
 
    又因国内大多生活垃圾填埋场简陋, 无衬层结构, 生活垃圾中混入医疗废物, 对地下水、地表水也可能造成污染。而将医疗废物混入综合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也是不行的。由于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一般是对无机废物进行最终安全处置, 有机废物不能进入。而医疗废物中含有各种各样的成分, 其中包括大量易腐性废物, 在进入填埋场后将会产生生物和化学反应, 使得填埋场的稳定受到威胁。
 
    (4) 小型医用焚烧炉处理国内许多医院自备小型焚烧炉。上海市二级医院以上, 均自备小型焚烧炉, 约120 余台, 深圳有26 家医院备有焚烧炉, 焚烧可燃的医疗废物。但实际上焚烧炉使用率低, 正常运行的极少, 大多数处于停顿与半停顿状况。这与处理量少, 运行费用高, 经济上不合算有很大的关系。
 
    各医院现有焚烧设施及操作均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 KB2- 1999) 和《医疗废弃物焚烧设备技术要求》(CJ/T 3083- 1999)。目前都采用间歇式固定床焚烧炉, 不配置烟气净化装置; 一些医院没有固定的医院危险焚烧处理工, 操作工均未经严格的上岗前培训, 操作极不规范, 经常因燃烧不正常而产生黑烟与恶臭, 不利于二 英污染的控制。焚烧炉烟囱高度不符合规定, 导致废气排放对周围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

    由持危险废物焚烧经营许可证的焚烧厂焚烧处置由于绝大多数现有的持证焚烧炉尚不具备处置医院废物的能力, 通过该种途径处置医疗废物尚处于试点的摸索阶段, 有时也是管理中无奈的选择。如最近上海某区中心医院发生焚烧医疗废物的投诉事件, 拟由该区的一个持焚烧许可证的工厂暂时代为处置。
  
   国内医疗废物管理实践

    199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了禁止危险废物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进行填埋处置。根据这一法律, 1999 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 明确规定了医院废物的焚烧炉控制指标。在《“十五”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规划》中明确指出:“医疗废物不适于其他处理处置方式,必须采用焚烧方式。医疗废物禁止再生和重新利用”。

    我国不少省市借鉴国外经验, 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理或加强管理力度。河北省石家庄市1993 年起就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 是我国最早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城市, 发布了《石家庄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规定了市区、郊区医疗废物做到存放密闭化、收集容器化、运输密封化、焚烧无害化。现该市焚烧站已与120 家医院签订了“医疗废弃物清运、焚烧合同书”。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无害化处理。

    合肥市卫生局1993 年要求各医疗单位必须有敷料、组织碎块等污物的收集、焚烧制度, 并有完善的焚烧设备, 建议添置稍大一点的油电焚化炉, 从而确保焚化效果。院区内的垃圾应有清洁制度, 垃圾箱按创建要求建密闭式。天津市颁布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中规定, 医疗单位的垃圾要及时消毒, 进行焚烧处理, 严禁倒入公共垃圾箱、站或任意处置。

    1996 年广东省实行政府、排污单位和排污个人各出一点资金, 即“三个一点”的筹资形式, 建立一座广东医疗污物处理站, 可年处理3 万张病床的污物。1998年广州市发出《关于我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置的通知》,要求各级医院、医疗单位集中处理医疗废物, 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服务, 市场化运作和环保监督的管理模式。现该市的医疗废物处理收费采取根据医院床位数收费的方法, 按每床位每天收取2 元人民币。北京市部分地区从1998 年开始也就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处置进行了试点。现由朝阳区一专业化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站收集处置该市东部城区的医疗废物。该试点工作由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发起, 医院自愿加入, 收费按废物重量计, 每公斤3 元人民币。

    我国台湾省也在1998 年起要求各个医院将感染性医疗废物一律进行焚烧处理, 禁止高温灭菌后同生活垃圾一同处理, 要求已经建成的医疗废物焚烧炉对外开放, 接受外界委托处理。同时规划在北、中、南三区建设三座医疗废物焚烧炉, 供该地区医疗单位集中处理医疗废物。

    我国部分省市对医疗废物实行区域化集中处理作了大量探索工作, 取得了许多宝贵经验, 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 也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问题, 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1) 医疗废物收费标准问题。目前, 我国部分已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或委托处理的省市对医疗废物处理费有两类收费标准。一是按医疗床位数收费; 另一是按医疗废物的产生量, 按重量计算收费。如按床位收费, 就发生各医院纷纷将原本交环卫部门清运的生活垃圾、办公室普通垃圾也一并拉到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站处理, 一下子超出处理站的处理负荷, 使焚烧设备超负荷运转, 运行成本超出处理费用, 而且设备得不到适当的维修和保养, 最终导致焚烧炉提前损坏, 使医疗废物处理站难以维持正常的运行。如按重量收费, 就出现上述相反的现象, 收不到或收不足医疗废物, 也使焚烧处理站难以生存。

    (2) 拖欠处理费问题。按规定医疗废物焚烧处理站是独立法人, 对医疗废物实行有偿服务, 但有部分医院拖欠处理费达一年以上。

    (3) 包装容器和运输设备问题。普遍存在医疗废物收集袋过薄易破, 造成污物渗漏, 包装容器的使用还需统一规范; 运输设备也需配备专业化设备, 防止废物及渗滤液泄漏、废物腐败发臭和疾病传染。

    (4) 缺乏外部监督机制涉及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有卫生、环卫、环保三家, 但到目前为止, 还没有明确的分工界限, 这不利于医疗废物的管理, 容易出现扯皮和漏洞。就系统内部管理而言, 市卫生管理部门对医疗废物管理作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工作侧重点、各种医院的隶属关系, 以及在医疗废物的处理处置和环境污染控制方面缺乏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办法, 不可能对医疗废物管得很具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颁布后, 环保部门才涉及医疗废物的环境管理, 还未形成一个可以操作的规范性文件或管理制度, 其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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