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噪声控制工程学会关于作业场所噪声限值的报告
三十多年前,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工作场所噪声暴露限值的标准。对于过去制定的这些标准,国际上很少做些协调工作。欧共体在制定噪声限值标准方面采取了一些协调措施,一些成员国已经采用了统一标准。在欧洲,一些非欧盟国家和许多科研机构有一个总协议,即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999:1990“声学——职业噪声暴露测量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伤评价”的标准是有效的,在制定限值指南时,各行政区域都应该采用。该标准内容涉及,“最大可忍受或最大允许噪声暴露限值的选择……要求考虑到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及政治因素,而不要顺从国际标准。由于个别国家对这些因素理解不同,因此还要考虑国际标准范围以外的一些因素。”在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很少有人会对应该设定工作场所噪声限值提出质疑,但实施中所涉及的商业和财政支出经常被作为不遵守限值的原因而被提到。管理上的困难、有效的费用和统一执行法规对可能希望减少噪声值的这些人来说还是一个阻碍因素。因为为制定噪声暴露限值提供技术基础已变为至关重要。然而法规评论阐述了立法者要考虑适合各国国情的因素,指出了每个国家对职业道德、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特别模糊的地方。
每个国家在制定标准考虑的因素有完全相同的地方,但在制定噪声限值和听力损失赔偿标准却是不同。
大多数国家噪声暴露标准订为85dB(8小时工作日A计权平均声值),只有荷兰订为80dB,而美国时间加权平均值为90dB(A计权)。每减半暴露时间的声级(通常也被称做交换率)允许增加值为3dB,而巴西、以色列和美国允许增加5dB。不同国家对制订噪声暴露最大声级有不同的标准,一般都订为115dB(A计权,快)—140dB(线性,峰值)。许多国家要求,当噪声暴露值超过一定限值时,要执行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执行这些控制措施采取的形式有几种,其中包括对新机器噪声性能、听力测试计划、调整减少噪声暴露时间的工作计划或使用护耳器的一些特定要求。
各国家支付因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补助金的的办法是不同的。
有些国家是一次性发给补助金,而有些国家发给补助金是根据工资而定。在许多行政区域,习惯的做法是伤残损失多少就补助多少,但也有些情况例外,如果完全丧失听力,才发给伤残补助金。
科学依据
与本报告有很大关系的两篇文章是:EdgarA.G.Shaw所著的“职业噪声暴露和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科学问题、专业性讲座及可行性建议”和AliceH.Suter所著的“交换率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关系”。Suter的文章被国际噪声/新闻再版,对很多人来讲这本书更容易得到。
有关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科学知识体系很庞大,这是世界上许多研究者经过至少40年的努力所取得的成果。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多少是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以很复杂的方式相互作用,以致于不能用一套很简单的规则解释噪声暴露与听力损失。这些因素包括:声音本身的性质(其声级和频谱性质),及其是否稳定或起伏、脉冲、持续、或间歇。在后一种情况中,有两点因素在衡量它们对降低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有多大帮助程度时是很重要的,那就是安静期间持续的长短以及它与噪声相比更静多少。
标准的目标是降低由于经常性暴露于强噪声而引起的听力损失,比如成年累月的每天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中。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噪声引起的听阈改变(NIPTS)。虽然标准的目标是防止NIPTS,但是听力损失的形式最不适用于直接和控制的科学普查,因为存在着对受试对象造成永久伤害的危险。最有相关性的替代方法是进行NIPTS的流行性病学的研究,但是这已经变得越来越难以进行设计和评估,因为随着人们近年来越来越广泛的使用护耳器,管理措施以及使用较安静的机器,使得抽样范围变小,而且暴露于噪声的抽样对象也随时间而变化。前几年,当还没有广泛的采用预防性措施时所进行的研究可能有足够大范围的抽样群,但是,对受试对象所暴露于声级的测量可能是用缺乏现代测量仪器所拥有的脉冲及动态范围能力的仪器所进行的。
对于这些原因,许多调查采用了第二种办法,例如,临时听阈改变(TTS2)或接近听阈改变(ATS)。无论使用TTS2还是使用ATS,都要在这些临时影响和永久听力损失之间作为假定它们有一种密切关系。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这种假定都被完全认可,而证据表明,在个体之间,这种关系完全不同。Suter得出的结论是预测噪声暴露长期有害影响不应该相信临时听阈改变。另一种假定避免临时和永久听阈改变之间关系的实验方法是使用动物受试对象。已经获得了许多有关内耳头发细胞的操作及其噪声引起的永久听阈改变的宝贵资料,但是还有一些主要的假定是,诸如动物的耳朵与人的耳朵对所有类型的噪声的反应是相同的,这些测定是在实验条件下进行的,与人们真正暴露于噪声的情况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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